据报道,8月15日,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一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。根据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和承重结构的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但有的省份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为“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审查认为,地方的处罚规定明显较轻,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,不应放松管控,降低处罚幅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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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明显,一些地方犯了比较严重的“常识性”错误。根据《立法法》,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,下位违反上位法规定无效。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由国务院制定,属于立法位阶仅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,各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,当两者的条款存在抵触时,板子毫无疑问应该打在后者身上。
目前,还不清楚有关地方出台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时间,如果在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之前,那么就存在“清理”不够及时的问题,必须重新“对表”“校时”。如果在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生效之后,一些省份仍出台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,就应当按照《立法法》规定,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”“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”。
千万不能小看了个别瑕疵规定。损坏房屋承重结构,不是铲掉一点墙皮,卸掉一块砖头那么简单,轻则需要加固,重则危不可住,而实践中,因私拆承重墙而影响到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例时有发生。
今年4月底,“黑龙江哈尔滨一居民楼装修拆承重墙导致200多户居民紧急疏散事件”,让人们记忆犹新。公安机关对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几乎同时段,“广州白云区岭南新世界一业主私拆承重墙事件”,房屋出现墙体裂纹、地板下沉等问题,也引发广泛关注。
我国法律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,并明确了相关处罚标准,目的就是通过立法,筑起一道生命和财产的坚固防火墙。
明明上位法规定的处罚为“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”,到了一些地方,处罚规定就明显较轻,改作了“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”,罚款额度的不同,“并处”与“可处”的差异,消减了上位法的立法力度,降低了违法者的风险成本,也会在无形中增加了部分人私拆承重墙的底气,不利于遏制乱象。
法律是正义的后盾,也是安全的堤防,决不允许带病运行。私拆承重墙,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,在地方立法中私降处罚标准,更可能放大了社会危害性。
防范立法“放水”,关键在筑牢堤防。这次发现窟窿,备案审查制度立下一功。下一步,还需要压实地方立法责任,对相关问题“回头看”,以多管齐下关闭乱象之门。
(作者:柳宇霆,来源:红星评论)